跳到主要內容區

 

學雜費減免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112學年度各類學生就學費用優待(減免)作業收件須知


  
依據教育部函臺教技(四)字第1020152090號函文加強宣導學生申領各項助學金之規定:
  
一、有申領政府各類獎助學金者應擇一申請:凡依據各類學生就學減免辦法申請就學減免之學生(包含弱勢助學金、軍公教遺族就學優待、現役軍人子女減免學費、身障學生

      或身障人士子女低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原住民學生等),同時符合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學金申請資格,僅能擇一申請
 
 二、依政府各類獎助學金協調之發放順序辦理,申請各類助學金重複時給付優先順序:
      (一) 教育部學雜費減免
      (二)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
     (三)法務部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補助、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
     (四)臺北市勞動局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
     (五)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六)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文化部獎助在臺蒙藏學生就學助學金
     (七)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
     (八)行政院農委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
     (九)退輔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退輔會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國防部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學生學雜費減免
     (十)恆春鎮公所教育獎助學金

  
三、同學嗣後如有要求退回已補助之學雜費減免金額,改申請其他政府助學金補助等情事,依「政府各類助學措施系統整合平臺作業須知」發放順序之規定,應不予受理。
  四、學校應於每學期確實審核、查驗各類學生學雜費減免之申請資格及繳驗證件,並將其繳驗證件影本留校存查。
  五、學校於辦理各類學生就學優待減免時,應於註冊時逕予減免學雜費,不得要求學生先行繳費後再予以退費。
  六、申請軍公教遺族學雜費減免之學生(含卹內及卹滿)應報部辦理之減免,請同學依據學校公告作業,於學期申請期間內查核證件正本,並繳驗影本資料報部審核。
  七、軍公教遺族相關公費優待項目,係比照「師資培育公費發給標準」辦理,爰研究生不發給制服費相關補助。

     

   ※相關學雜費減免茲關同學自我「社會救助」權益,也請應避免個人重複申領因素而造成延宕全校多數同學權益的作業。
   ※以上有關學雜費減免和各項政府助學金申領相關注意事項,敬請同學確實依據教育部規定配合申辦。
   ※請參閱各項學雜費減免申請作業流程。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