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雜費減免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113學年度各類學生就學費用優待(減免)作業收件須知
依據教育部函臺教技(四)字第1020152090號函文加強宣導學生申領各項助學金之規定:
一、有申領政府各類獎助學金者應擇一申請:凡依據各類學生就學減免辦法申請就學減免之學生(包含弱勢助學金、軍公教遺族就學優待、現役軍人子女減免學費、身障學生或身障人士子女、
低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原住民學生等),同時符合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學金申請資格,僅能擇一申請。
二、依政府各類獎助學金協調之發放順序辦理,申請各類助學金重複時給付優先順序:
(一) 教育部學雜費減免
(二)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
(三)法務部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補助、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
(四)臺北市勞動局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
(五)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六)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文化部獎助在臺蒙藏學生就學助學金
(七)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
(八)行政院農委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
(九)退輔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退輔會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國防部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學生學雜費減免
(十)恆春鎮公所教育獎助學金
三、同學嗣後如有要求退回已補助之學雜費減免金額,改申請其他政府助學金補助等情事,依「政府各類助學措施系統整合平臺作業須知」發放順序之規定,應不予受理。
四、學校應於每學期確實審核、查驗各類學生學雜費減免之申請資格及繳驗證件,並將其繳驗證件影本留校存查。
五、學校於辦理各類學生就學優待減免時,應於註冊時逕予減免學雜費,不得要求學生先行繳費後再予以退費。
六、申請軍公教遺族學雜費減免之學生(含卹內及卹滿)應報部辦理之減免,請同學依據學校公告作業,於學期申請期間內查核證件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