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至9月30日止受理申請108-1學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
辦理依據
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辦理』辦理
申請時間
108年9月16~9月30日止(校內作業時間,逾期概不受理)
申請資格
- 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之學生,於校外住宿且符合申請租金補貼之條件(如學校未提供免費住宿、未重複申請等),得檢附相關文件,於就讀學校申請期限內。
- 未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所承租之住宿地點者。
- 未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單身青年或婚育租金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
- 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直系親屬(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
- 延長修業、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申請補貼。
資料繳交及申請方式
- 點我下載並填寫申請書(請採雙面列印)
- 父母(或監護人)及本人戶籍謄本(三個月內記事不可省略)
- 租賃契約影本(詳閱以下說明)
- 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詳閱以下申請說明)
- 實習單位證明(實習生必繳)
- 依個人狀況繳交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期限至108/12/31止)
- 個人存摺影本(限A4尺寸勿裁切且清晰)
★備齊以上申請資料於1300至2200送至行政大樓2F生活輔導組★
﹝!﹞若採〝郵寄申請〞請確實填寫收件單位為生輔組並註明【辦理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相關字眼
貼心提醒
租賃契約影本需含有以下資訊(參考範例)
- 出租人(房東)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承租人(學生)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租賃住宅地址
- 租賃金額
- 租賃期限
承租人申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之方式
◎主要用途登記需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等字樣◎
補助額度及時間
以學校【高雄市1450元】或實習單位所在(鄰近)縣市為限,每學期以補助6個月為原則108-1學期僅補助5個月(9月~隔年1月),經費撥付預計12月後
注意事項
- 實習生若住於實習單位提供宿舍不符申請資格
務必詳閱以上資訊,經查若有不實申請將立即終止補助並追回溢領金額且需負法律責任
洽詢窗口
仍有任何疑問可於下午1點至晚上10點前來電 07-8060505#1322 或 來信 zh925@mail.nkuht.tw 張先生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