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希望工程獎助學金受理申請
一、申請資格:
22歲以下,且與父或母或法定監護人共同設籍桃園市滿1年以上者。
具桃園市各區公所開列之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特殊境遇
家庭或兒少生活扶助家庭證明、家庭突遭重大變故、家長非自願性失業
(如失業證明、住院或診斷證明等)等經濟困難的學生,且具備下列條
件之一:
(一)具有資賦優異或具有其他特殊才能,表現卓越值得栽培( 4年內曾參加
市級以上比賽且名次為前三名者)。
(二)在學學業成績優異(學業總平均在80分以上且至少為全班前15%,
採計至小數點下一位四捨五入,小數點下兩位不予進位),且品行優
良,未有記過以上之處分;又符合資格且曾經獲得本項希望工程獎
助學金補助之學生得優先申請。
二、申請證件及資料:
下列文件各1式2份:
(一)歷年成績單(須排名)。
(二)107學年度操行成績單。
(三)學生證正反面影印本。
(四)3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包括記事)。
(五)自傳及特殊事蹟(具體陳述事實) 。
(六)證明文件(桃園市各區公所開列之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特殊
境遇婦女或兒少生活扶助家庭證明、家長非自願性失業致家庭貧困
之相關證明如失業證明、住院或診斷證明等)。
(七)105至108年度已接受相關獎補助情形調查表(無則免附)。
(八)學生本人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影本。
註:申請文件如有相關學校初審單位欄位,務必請學校承辦人將資料填寫齊全。
三、受獎助人義務與終止獎助,請詳閱實施計第十一、十二點說明。
四、申請表及相關資料,請詳閱學務處網頁附件檔列印或下載
五、欲申請者,請將相關資料於108年10月18日前,親送至課指組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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