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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重要訊息公告】新制「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111學年度起入學之新生適用,敬請詳閱。

申請資格領有教育部鑑輔會鑑定證明以教育部特教通報網登錄為準

教育部修正特教獎學金及補助金申請基準

  • 110學年以前(含110學年)入學之學生,適用[舊制]

1、碩博士班學生,其每學年修習學分數應至少12學分。
2、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80分以上,且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者,發給獎學金。
3、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70分以上,且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者,發給助學金。


  • 111學年度以後(含111學年)入學之學生,適用[新制]

1、獎學金
(1)
大學部:班級排名在前50%且前一學年學業成績80分以上,並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者。
(2)碩博班:前一學年至少修習12學分且前一學年學業平均成績80分以上
,並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者

2、未達獎學金標準者,改發補助金
(1)前一學年學業平均成績達70分以上(碩博生至少修習12學分),或班級排名在後50%但有80分以上(碩博生至少修習12學分),並品行優秀無不良紀錄者。
(2)
本校新制補助金核發優先順序:111年06月08日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通訊會議提案通過

當符合申請要件並實際提出申請之人數如超過補助名額時依本校學生獎助學金作業要點之校外實習成績不得申請獎助學金,故先排除申請當學年度為校外實習成績者,再以未曾請領過特教獎學金或補助金同學為優先,希望得以讓更多同學有機會領到偏獎勵性質的補助金,又補助金旨在協助學生順利就學,因此訂定下列評選項目及標準之總得分做為請領優先順序參酌

評選項目

配分標準

考量說明

障礙程度較重者為優先

依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規定之等級(未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通過之身心障礙學生,其獎補助金額,比照身心障礙證明輕度等級規定辦理。)
重度+3、中度+2、輕度+1

考量障礙程度越嚴重者,相對在學習上是較為吃力不容易的,因此程度越嚴重者得分越高。

二技或研究所>四技>五專

二技或研究所+3、四技+2、五專+1

考量學制修業年限長短,五專相對於二技或研究所,多了三年之申請機會。

參加特教學生資源中心或諮輔組辦理之活動,含課輔、協助同學或輔具等申請。

參加一個活動或提出一個申請需求+1,上限為5

鼓勵特教生多參與活動及善用相關協助資源申請,期能增進特教生之參與感、歸屬感或認同感。

領有低/中收低入戶證明者、領有家境清寒證明者、特殊境遇家庭、家庭年收入小於70萬元或家庭經濟不佳,經學校老師證明者

提出證明者+1

協助經濟狀況較為弱勢者。

總修習學分數

二十學分以上+1

考量總修習學分數越多者,學習負擔相對高於學分數較低者。

學年總平均成績

總平均九十分以上+2、總平均八十分以上+1

鼓勵學生有意願爭取較高的學業成績。

學年總平均操行成績

總平均九十分以上+2、總平均八十分以上+1

鼓勵學生有意願爭取較高的操行成績。

學年缺曠課情形

全勤者+1

鼓勵學生勤學努力出席參與課堂。

擔任志工或幹部(班級幹部含課堂小老師、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學生代表、系學會、學生會、社團等)

提出證明者+1

鼓勵學生樂心助人,勇於承擔責任服務他人。

參加競賽、展覽或專業技能檢定

提出證明者+1

鼓勵學生參賽、參展、參加檢定及考取專業性證照。

*以上所檢附之資料均以獎補助金採計之學年度為限。

依評選項目及配分標準,計算各項得分之總得分,依總得分高低排列請領順序,若總得分相同時,以上學期平均成績與下學期平均成績相比較,進步分數較多者為優先

備註:
*前一學年就讀他校或高中的新生或轉學生,請至原學校依原校成績申請。
*獎補助金金額請依入學學年度按新、舊制詳閱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並以教育部特教通報網審核結果為準。

*修正辦法自111年8月1日施行,惟因今年入學的111學年度新生須至112年申請時才有完整的一年級成績,故今年的申請作業仍依舊制規定辦理,112年申請時始正式進入新舊制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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