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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宿及離舍

 退宿規定

  1. 住宿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退宿:
    • 休學、退學、轉學。
    • 畢業。
    • 特殊原因簽奉核准退宿。
    • 勒令退宿。
  2. 凡退宿學生依下列各款辦理退宿:
    • 將休、退學、轉學等相關證明單,送宿舍管理室核章後,辦理退宿登記。
    • 繳還寢室鑰匙及門禁感應卡。
    • 依學生宿舍公物財産表,清點寢室內個人保管之公物(如有損壞照價賠償),並經宿舍輔導人員確認後方可離舍。
    • 未經申請擅自退宿者,取消其再次申請住宿資格及通知家長,並依學生獎懲辦法處理。
  3. 應屆畢業生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離宿,需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得按暑假住宿規定辦理住宿,但最遲應於新學期開學前兩週遷出。
  4. 退宿之退費標準,依學期住宿比例核算,統由總務處出納組辦理。
  5. 日間部新生及五專一至三年級學生,如因特殊個案需退宿者,應檢附相關證明及家長同意書,經系科辦公室簽奉校長核准後,始可辦理退宿手續。
  6. 住宿申請以一學年為期(不包括寒暑假),期中如無特殊事故,中途不得申請退宿;退宿者依學生獎懲辦法處理。

 離舍規定 

  1. 住宿生應於學期末公告日期內完成離舍手續,並繳回鑰匙及門禁感應卡。
  2. 每學期結束時,住宿學生應遵照公告期限遷離宿舍,離舍前將寢室打掃乾淨,寢室公物清查無誤(如有損壞照價賠償),並經宿舍幹部確認後方可離舍,違者依學生獎懲辦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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