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外宿及遲歸

 住宿生外宿規定

  1. 住宿生外宿時應至服務台填寫個人請假單,並完成請假程序,未填寫者視同不假外宿。
  2. 不假外宿者,立即通知家長,得依學生獎懲辦法處理;三次以上者,得取消其下學期申請住宿之資格。
  3. 為確保住宿生安全,住宿生請假外宿或遲歸時,請勿留下不實電話號碼或空號,經規勸後再犯者,得依學生獎懲辦法處理;另住宿生應主動隨時更新地址或電話,以備聯繫。

 住宿生遲歸處理規定

  1. 凡逾宿舍晚點名時間返回宿舍者為遲歸。住宿生請假遲歸應至服務台填寫個人請假單,並完成請假程序,未填寫者視同不假遲歸,依學生獎懲辦法處理。
  2. 請假遲歸獲准仍逾時(2300時)返回宿舍者,一律視同不假遲歸。
  3. 以打工或補習名義申請長期遲歸者,應填寫長期打工或補習申請單,經家長簽章同意後,檢附公司或補習班證明,送宿舍管理室簽奉學務長核准。並一律於晚間2300時前返回宿舍。
  4. 長期打工遲歸者,於學期中更換打工單位,應檢附新工作單位之證明,並重新辦理相關遲歸申請程序。
瀏覽數:
登入成功